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

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

 

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(下稱本院)受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委託辦理「資安系列競賽」(下稱本活動/業務),向活動/業務參與者本人(以下稱「活動/業務參與者」),蒐集下述個人資料,做為本活動/業務期間,活動/業務參與者身分確認、活動/業務相關訊息聯繫及本院辦理之活動/業務聯繫使用。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及本院個人資料保護政策、規章,確保參與本活動/業務參與者個人隱私資料保護與權益,於向活動/業務參與者蒐集個人資料前,依法告知下列事項,敬請詳閱。

 

一、蒐集目的及類別

(一)     目的:本院因辦理本活動/業務,基於活動/業務參與者管理、報名管理、活動/業務期間身分確認、活動/業務聯繫、相關行政作業及本活動/業務之驗收與稽核目的,須以電子方式獲取活動/業務參與者的下列個人資料類別。

(二)    資料類別:姓名、聯絡方式(如公務(行動)電話號碼、電子信箱等),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活動/業務參與者之個人資料。

    述資料依據活動/業務實際蒐集項目為主。

二、個人資料處理、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

() 期間:蒐集目的存續期間(最長不超過活動/業務結束後18個月)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。

() 地區:中華民國境內。

() 對象: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、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、其他依法得為蒐集、處理、利用之機關。

() 方式: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方式。

三、不提供個人資料之權益影響

活動/業務參與者未提供正確或不提供個人資料,本院將無法為活動/業務參與者提供蒐集目的之相關服務。

四、當事人權利

活動/業務參與者可依前述活動/業務所定規則或至本院網站之意見信箱(https://www.nics.nat.gov.tw/)本院行使下列權利,惟因行使下列第()()權利,而致活動/業務參與者之權益受損時,本院將不負相關賠償責任。

(一)查詢或請求閱覽。

(二)請求製給複製本。

(三)請求補充或更正。

(四)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及利用。

(五)請求刪除個人資料。

五、活動/業務參與者瞭解此一同意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,且同意本院留存此同意書,供日後取出查驗,留存期限同第二條第()項。

六、凡因本同意書而生之爭議,雙方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,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